轻罪。《周礼·秋官·司圜》:“凡害人者……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
轻罪。
《周礼·秋官·司圜》:“凡害人者……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