诱奸。
《明律·礼律一·条例》:“凡僧道军民人等,於各寺观神庙刁姦妇女……各杖一百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奸情总论》:“有目挑心与而共篤鸳盟,如此者谓之和姦;有计赚脣勾而毁贞丧节,如此者谓之刁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