留下据为己有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一》:“乾德 三年,始詔诸州支度经费外,凡金帛悉送闕下,毋或占留。”
留下据为己有。
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一》:“ 乾德 三年,始詔诸州支度经费外,凡金帛悉送闕下,毋或占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