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来规定的数额。清 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详文赘说》:“六、七、八年全粮原额,每缺于前官。”
⒈ 原来规定的数额。
原来规定的数额。
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详文赘说》:“六、七、八年全粮原额,每缺于前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