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明清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,故称。
2.指巡抚衙门。
明 清 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,故称。
《官场现形记》第三回:“新近賑捐案内,又蒙 山西 抚院保举了‘免补’。”
指巡抚衙门。
《老残游记》第二回:“那知进了园门,园子里面已经坐的满满的了,只有中间七八张桌子还无人坐,桌子却都贴着‘抚院定’、‘学院定’等类红纸条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