录用;接纳。
《北史·李谔传》:“学必典謨,交不苟合,则摈落私门,不加收齿。” 宋 曾巩 《上欧阳学士第二书》:“名字不列於荐书,不得比数於下士,以望主上之休光,而尚获收齿於大贤之门。” 清 蒲松龄 《聊斋志异·霍女》:“既加收齿,何必復盘察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