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曲解法律条文以议罪。《资治通鉴·晋惠帝元康九年》:“既而曲议犹不止。”胡三省 注:“谓曲法而议。”
谓曲解法律条文以议罪。
《资治通鉴·晋惠帝元康九年》:“既而曲议犹不止。” 胡三省 注:“谓曲法而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