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犯。
《唐律疏议·断狱上·囚引人为徒侣》:“诸囚在禁,妄引人为徒侣者,以诬告罪论,即本犯虽死,仍準流徒加杖法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九回:“如此恶棍,岂可一刻容留於光天化日之下!为此,牌仰该县,即将本犯拿获,严审究报,以便按律治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