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居丧持杖周年。《新唐书·礼乐志十》:“齐衰杖周。”宋 王谠《唐语林·补遗四》:“準礼:父在为所生母,父为嫡子,夫为妻,皆杖周。”参见“杖期”。
⒈ 谓居丧持杖周年。
谓居丧持杖周年。
《新唐书·礼乐志十》:“齐衰杖周。” 宋 王谠 《唐语林·补遗四》:“準礼:父在为所生母,父为嫡子,夫为妻,皆杖周。”参见“ 杖期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