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杖挞脊背。杖刑中最重的一种。
宋 徐度 《却扫编》卷下:“ 王保和 革为 开封 尹,专尚威猛,凡盗一钱皆杖脊配流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 真宗 时, 蔡州 民二百一十八人有罪,皆当死。知州 张荣 、推官 江嗣宗 议取为首者杖脊,餘悉论杖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