蒙古 灭 金 后,规定北方贫家合二、三户出壮丁一名服军役,出壮丁户称为正军户。
《元史·兵志一》:“既平中原,发民为卒,是为 汉 军。或以贫富为甲乙,户出一人,曰户军;合二、三而出一人,则为正军户;餘为贴军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