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谓畏惧明法。
2.谓事态彰明才知所戒惧。
谓畏惧明法。
《诗·大雅·民劳》:“无纵诡随,以谨无良。式遏寇虐,憯不畏明。” 郑玄 笺:“曾不畏敬明白之刑罚。” 孔颖达 疏:“当用正法刑罚而禁止之。” 陈奂 传疏:“明,犹法也。不畏明法,即是寇虐,言为政者用以遏止之。”
谓事态彰明才知所戒惧。
《管子·霸言》:“圣人畏微,而愚人畏明。” 尹知章 注:“愚人近火方知热,履冰乃知寒,故曰畏明也。”参见“ 畏微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