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。《清会典·吏部·官制》:“﹝ 康熙 五十八年﹞改 怀庆府 管粮通判,专管盐捕,为粮捕通判。”
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。
《清会典·吏部·官制》:“﹝ 康熙 五十八年﹞改 怀庆府 管粮通判,专管盐捕,为粮捕通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