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非法征收赋税。
2.见“盗贼课”。
非法征收赋税。
《金史·食货志四》:“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,惟盗贩私煮则捕之,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,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,盗课盐者亦如之。”
见“ 盗贼课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