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官府处理公事作出裁决时所设置的桌子。
《新唐书·百官志》:“﹝节度使﹞视事之日,设礼案,高尺有二寸,方八尺。” 元 武汉臣 《玉壶春》第四折:“ 陶伯常 云:‘既然从良改正,着礼案上除了名字,将 素兰 配与 玉壶 为夫人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