犹条例。《汉书·何武传》:“欲除吏,先为科例以防请託。”《南史·顾顗之传》:“论妻伤夫,五岁刑,子不孝父母,子弃市,并非科例。”
⒈ 犹条例。
犹条例。
《汉书·何武传》:“欲除吏,先为科例以防请託。”《南史·顾顗之传》:“论妻伤夫,五岁刑,子不孝父母,子弃市,并非科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