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一种刑罚。用荆条或竹板敲打臀、腿或背。
《新唐书·刑法志》:“至 隋 始定为: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” 鲁迅 《坟·论“费厄泼赖”应该缓行》:“ 民国 的法律是没有笞刑的,倘有人以为肉刑好,则这人犯罪时就特别打屁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