良民和贱民。
《北齐书·清河王岳传》:“﹝ 世祖 ﹞曰:‘ 清河 忠烈,尽力皇家,而 归彦 毁之,间吾骨肉。’籍没 归彦 ,以良贱百口赐 岳 家。”《三国演义》第六五回:“﹝ 玄德 ﹞请 刘璋 收拾财物,佩领振威将军印綬,令将妻子良贱,尽赴 南郡 公安 住歇。”参见“ 良民 ”、“ 贱民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