虫灾及水灾。
⒈ 虫灾及水灾。
《北齐书·废帝纪》:“夏四月癸亥,詔 河南 , 定 、 冀 、 赵 、 瀛 、 沧 、 南胶 、 光 、 青 九州,往因螽水,颇伤时稼,遣使分涂赡恤。”参见“ 螽涝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