计会之法。
《周礼·春官·典路》“大丧大宾客亦如之”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:“ 汉 朝上计律,陈属专於庭。” 贾公彦 疏:“ 汉 朝集使上计律法,谓上计会之法。” 宋 郑刚中 《又答谭监务书》:“督苟简以治职业,率将士以就计律,人儻不以为难,而谅其愚,庶几可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