残杀格斗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至 成帝 鸿嘉 元年,定令:‘年未满七岁,贼鬭杀人及犯殊死者,上请廷尉以闻,得减死。’”
残杀格斗。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至 成帝 鸿嘉 元年,定令:‘年未满七岁,贼鬭杀人及犯殊死者,上请廷尉以闻,得减死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