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追究前愆而贬官。
《宋史·徽宗纪一》:“壬午,追贬 李清臣 为 武安军 节度副使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 绍圣 间, 章惇 、 蔡卞 用事,既再追贬 吕公著 、 司马光 及謫 吕大防 等 岭 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