录公的命令。
《宋书·彭城王义康传》:“既专揽朝权,事决自己,生杀大事,以録命断之。” 清 王鸣盛 《十七史商榷·南史合宋齐梁陈书六·南朝官录尚书权最重》:“録命者,録公之命也,録权之重久矣。”参见“ 録公 ”。